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/台北報導
金管會昨(9)日發函,所有銀行必須在3月31日前調整,未來信用 卡違約金最多收3期,且違約第1期最高收取300元,第2期最高收400 元,第3期最高500元,之後銀行只能收循環利息,不得再收取任何違 約金。
金管會同時規定,若信用卡逾期金額在1,000元以下,銀行不得收 取違約金。
銀行局表示,台灣銀行和彰化銀行2家銀行信用卡完全不收違約金 ,也有部分公營行庫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水準低於新規定,至於其餘大 部分銀行違約金多數高於300-500元,必須在3月底前調整完成。
立委關切銀行信用卡違約金收取金額各家不同,且同一銀行不同期 數、逾期金額也可能收取不同違約金,金管會今年召集20多家信用卡 發卡行,對信用卡違約金達成共識,4月1日起全面實施。
現行規定是信用卡逾期未繳,違約金最多收取3期,新的規定則是 增加違約金必須以固定金額收取,不能因為因為逾期金額不同區間收 取不同金額,只能因不同逾期期數,在反映作業成本下,收取不同期 數的固定金額。
若是帳單逾期金額在1,000元以下,金管會規定銀行不得收取違約 金,若是在1,000元以上,無論多少金額,違約第一期最高就是收30 0元的違約金,第二期收400元,第三期收500元,銀行局官員並表示 :「這是最高收取金額,不代表銀行現在收得比這個低,就必須調高 。」 銀行局也要求各銀行在訂定違約金收取金額時,應合理反映因持卡 人違約所產生的作業成本,且這些作業成本僅能包含因持卡人違約所 生作業的「變動成本」,例如電話費、簡訊費、催繳及相關通知信函 費、郵寄費、聯徵中心信用紀錄查詢費及催收人力費等,超過3期以 上則只可收循環利息,不得再收取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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